国家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行为将做进一步规范,即按照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原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实行分类出让的原则。这一重大政策调整是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建立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投资者财产权的重要举措。2003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上看,使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各地在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矿业权设置,越权违规审批;二是一些地区不顾具体情况一律搞"招拍挂";三是个别地区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用政府行政手段,强行收回矿业权,以获得自身经济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认为《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有调整的必要。调整思路是:按照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原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4类,即:无风险矿产类、低风险矿产类、高风险矿产类、能源矿产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其中,对无风险矿产类,如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砂瓦用粘土等,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设置采矿权;对于低勘查风险的矿产以及适合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产资源地,如大部分非金属矿和水气矿产,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高勘查风险的矿产,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部分非金属矿和水气矿产,则以申请审批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对能源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仍按现行办法出让探矿权开采权,但要逐步建立油气勘探开发矿业权招投标制度。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然后根据有关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勘查程度低,难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由国家出资进行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由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备案,然后进行"招拍挂"出让。未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矿业权。
对地质勘查程度,调整中的"新政"也予以极大关注,对"招拍挂"适用的范围和登记审批的适用范围都有了明确的"说法"。
据悉,调整后的补充规定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会很快出台。目前,国土资源部有关方面已在开始研究矿业权二级市场的管理问题,主要想法是:鼓励投资,抑制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