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泉州港石湖作业区石材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加快发展石湖港石材进出口贸易。
根据《意见》,凡石材贸易公司在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设立办事处,外贸石材年进出口量在5000吨以上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船公司从泉州港石湖作业区年进出口外贸(按海关统计口径)石材达到3万吨的和达到10万吨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人民币。从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进出口的外贸石材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免征相关港口费,引航费按基本港的标准收取,港口管理局引航拖轮使用费给予优惠20%,移泊费参照内贸船舶费收取标准计收。
为泉州港石湖作业区运输外贸石材的车辆,可以参照在泉州港运输集装箱货物的车辆,享受减免市管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其他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国家有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的要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概不准收取费用。
《意见》要求,银行、税务、查验、口岸以及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石材进出口贸易提供便利,促进石材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
据了解,奖励资金的相关报领单位要保留“提单”或“场站收据”等凭证,港口经营人按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备查,港口管理局每年对相关凭证核对后报泉州市和石狮市两级财政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比例划拨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