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石材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上海石材流通行业协会行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制定本公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遵照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上海石材行业的新形象,以促进上海石材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行业的全市所有从事石材制品加工、销售、工程以及从事石材机械工具、人造石、石材雕刻相关业务单位,及相关的科研院所。
二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第六条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应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
第八条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损于行些内部团结的事,不要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不要做低劣产品坑害用户的事。
第九条 提倡货真价实,反对一切假冒伪劣行为,反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
三 公约自律
第十条 所有从事石材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石材行业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石材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采购,加工,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所有石材企业都必须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加工,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
第十三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 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行为。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2 禁止混级,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
3 反对在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4 禁止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十四条 各石材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以及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第十六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四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上海石材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 公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上海石材流通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公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提交协会会长会议处理。
六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上海石材行业流通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协会一届五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上海石材流通行业协会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