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国家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公告2007年第71号)中规定:今后进口的石料荒料要按税则号2515.1200征收4%的关税。此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增加进口企业的成本,在业内产生连锁反应。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在中国建材工业联合会指导下,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鼓励利用国外资源、减少国际贸易顺差的角度出发,向国家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建议:
在条件成熟时应将石材原料(税则号为:25151100、25151200)进口的暂定税率降为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意味着石材企业反映的大理石进口关税不合理的问题得以解决。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秘书处
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