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31 18:08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上一条:]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下一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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