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石材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Stone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CSMI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石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全国石材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石材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石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以及与相关行业间的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以及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六)维护石材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企业单位须有合法生产与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必须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证明。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企业单位须有合法生产与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必须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证明。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其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职领导,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已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05 年 3 月 12 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