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认为,“东鹏陶瓷”要求加料加价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遂投诉。
那么,“东鹏陶瓷”是否存在欺诈?这笔多出来的3800余元货款,又该由谁负责呢?
投诉
6块增至11块
费用多出了3800余元
今年4月,潘女士的新家开始装修,对于品质有所追求的她在“东鹏陶瓷”订购了装修所需的瓷砖和大理石等,其中就包括用于玄关墙的6块光面汉妮玉火山岩大理石。
潘女士称,当初订购时,她就明确表示这面玄关墙要采用钻石切割的制作方法,而销售人员很确定地表示只需要6块,因此她就购买了6块,花费了4600余元。然而,不久前她却接到该店通知称6块大理石不够,需要增加至11块,意味着要多付3800余元。
“6块变11块,几乎增加了一倍,我当然接受不了。”潘女士认为,如果“东鹏陶瓷”在事前说明,她可以考虑采用别种方式、别种大理石,她有选择余地,如今装修已至收尾阶段才被临时通知,明显不合理。
潘女士甚至认为,店方故意这样做,要让她无可奈何地接受这种临时加料加价的情况。
回应
事先未说明清楚
存在一定的工作疏忽
潘女士就此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6月29日上午,陶瓷品市场消费维权联络站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
“东鹏陶瓷”的孟经理表示,潘女士所要采用钻石切割的方案,大理石会有大量损耗,因此公司方面都要求售货员在顾客订购时告知顾客需要工厂计算后才能给出准确的用量。但潘女士称订购时未被告知,且潘女士的购买清单上也没有相关备注说明需要加料的内容,因此当时售货员的工作是存在一定疏忽的。
介于这种工作疏忽给潘女士造成的麻烦,孟经理表示“东鹏陶瓷”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最终,经调解,“东鹏陶瓷”同意潘女士只需要另补差价1000元。
孟经理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严格要求售货员向顾客尽到告知义务,当遇到材料用量无法确定时会在顾客购买清单上进行书面备注。
说法
若存在主观故意
则涉嫌欺诈消费者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认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东鹏陶瓷”临时加料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如果陶瓷店销售人员是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用料的真实情况,诱导潘女士与其进行交易,则该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潘女士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为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销售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则不构成欺诈。但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潘女士已告知销售人员是采用玄关墙要采用钻石切割的制作方法,但销售人员未告知大理石采用此种切割方法会造成大量损耗,也没有在购买清单上备注说明,因而导致最终用量出现偏差。由此可知,“东鹏陶瓷”在履行双方之间的购买合同的过程中未尽到告知的附随义务,对于潘女士额外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