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南安市石材行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南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石材行业污染整治集中攻坚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为期一个月集中攻坚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持续打击“散乱污”石材企业
1、对191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突出环境问题的石材企业加强巡查,督促指导规范类企业持续整改提升,严防关闭类企业死灰复燃。
2、强化巡查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针对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小散乱”石材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规范石材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1、石材加工活动应当在相对密闭厂房内生产,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装卸车区及污染治理设施区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化、防渗处理以及实现雨污分流。
2、湿法作业区及废水处理区周边应当设置围堰,各工序生产废水收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3、废水收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须采取防渗漏措施,管道设置应当规范、标识清晰并保持畅通,禁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4、重点产尘生产场所(工艺)配套箱式或密闭负压等除尘设施。
5、石粉堆场应设置围挡墙,配套防尘网等除尘设施,有条件的应加盖顶棚。
6、鼓励配套专用吸尘器(车)、洒水车或冲洗保洁等治理设施建设,清洗废水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
7、进一步加强厂容厂貌整治和保洁工作,因地制宜搞好厂区绿化。
(三)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污染物净化技术,提高行业和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三、整治要求
各石材企业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响应石材行业污染问题整改再提升工作的号召,确保行业污染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对拒不配合或者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停业整顿至符合要求;对整治无望的石材企业,提请市政府进行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