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附后)明确,对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门类,工业中小企业是指上述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享受、非接触式办理。
关于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泉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1.及时调度库款加强泉州市抗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及其相关工作需要等资金保障。安排1094万元资金补助泉州市建设2个方舱医院及医疗设备配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全力保障泉州市疫情防控所需的核酸检测试剂、抗原检测试剂盒、核酸采样管、咽拭子、防护服、N95医用口罩等重点医疗物资,确保满足泉州市疫情期间医疗物资使用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省医药集团公司)
3.加强省疫情防控管理平台运行保障,推广应用省重点人群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支持泉州市依场景共享应用涉疫数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4.阶段性免征“两税”。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其2022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工业企业抗疫纾困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稳岗补助、恢复生产、物流运输补助等。(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6.将泉州市工业企业2022年3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2022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倾斜支持泉州市物流、直播经济、文旅经济项目建设,安排资金总量高于上年,进一步畅通产品流通环节和销售渠道,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帮助企业维持市场
8.指导企业妥善化解经贸纠纷,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9.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泉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其他地市龙头企业与其开展产品推介、协作配套、产能对接等“手拉手”活动,增加互采互购,促进企业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改委)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0.加快设立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并给予泉州市35亿元的专项额度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11.支持泉州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12.引导帮助泉州市企业对接用好“纾困贷”“技改贷”“科技贷”“乡村振兴贷”。(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科技厅、工信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3.对泉州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年内到期的工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贷款应给予续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工业领域小微企业,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五、做好协调保障服务
14.保障泉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分发挥稳价保供工作专班作用,通过组织省级重点保供企业调运、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省级副食品调控基地点对点调运、视情启动猪肉储备投放和肉类替代品投放等应急调控措施,确保泉州市需要时调得动,供得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粮储局)
15.优化信用服务。对泉州市企业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16.提高项目审批便利化程度。对泉州市疫情期间申报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加强前期指导,在申报材料齐备前可提前开展相关材料审查和委托预评估。疫情期间的外资项目核准,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
下一步,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