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调整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业集中度。矿山布局选址要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优先选择能实现矿地综合利用、规模聚集的地点,统筹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及周边重新布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吃干榨尽”、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通知明确,采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区范围划定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及生活办公用地空间。对建筑石料及机制砂石矿山,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根据山体进行整体划定,实现大规模夷平式开采,并综合考虑开采后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设置开采标高。
通知要求,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正式投产前应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提升改造,因存在高陡边坡等地质环境问题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矿山企业可根据实际修订“三合一”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按新方案实施治理。
通知明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天地网”、GNSS系统、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与治理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三合一”方案落到实处,防止边开采边破坏。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方式,优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GNSS监管流程。强化联合监管意识,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各项矿山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应及时函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时,要按规定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通知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辖区内在采矿山逐个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要指导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创建期各阶段建设任务,加快升级改造;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经公示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自2023年1月1日起,未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按要求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与变更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