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厅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线索核查等工作中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准确定性。一是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排除安全隐患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出现越界治理,以复垦、治理为名盗采矿产资源,将采出的矿产品销售获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界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土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不得销售获利,不得转让承包;在项目用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三是扶贫攻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严格限定采挖砂、石、土只能用于该特定项目建设,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云南厅要求,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开展实地核查、矿山矿区档案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对采掘范围严格监控,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云南厅强调,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此类问题查处的监督指导,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的,将采取督办、直接查处等措施跟进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