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近3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1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5年并正常运营。
遴选工作由各市州组织实施,依序有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材料审核及公示等工作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将采用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抽查。我省有29家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相关原则的,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且不占遴选总数。
目前,我省现已启动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建设,以此建立遴选长效机制,确保每年报送质量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