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上述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你所述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之一;为了减少认定立功的争议,建议将你先生劝返在逃嫌疑人的意愿通知海关缉私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安排你先生劝返在逃人员的方式,如办案人员在场时,你先生打电话给在逃人员进行劝返等等。(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复函律师: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居深圳。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图文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