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2-724号
罗金玉、陈灿强、黄华兴、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鸿瑞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诉被告罗金玉、陈灿强、黄华兴、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鸿瑞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2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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