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发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投诉“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一”)在央视投放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希望工商局能够予以依法处理,同时致函中央电视台,希望停止播放简一陶瓷产品侵权广告。
据了解,山东省石材协会在近期陆续收到许多会员单位的投诉,反应佛山市简一陶瓷公司目前正在央视的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投放的瓷砖产品广告中使用了“大理石瓷砖”的称谓和“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等广告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问题。
山东省石材协会投诉函
据悉,在投诉函中,山东省石材协会举证“简一”在其广告中存在两处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地方:
一.简一产品实为模仿大理石表面纹理的瓷砖制品,不含任何大理石成分,但简一在品名中故意隐去“仿”这一重要的字眼,而使用“大理石瓷砖”的称谓,故意给普通消费者造成错觉,据公证处取证,高达84%的普通消费者认为:简一大理石瓷砖“就是大理石或含有大理石成分”!这种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误导与欺骗宣传,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简一投放央视的广告画面中使用的“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语,存在对天然大理石恶意贬低和矮化意图,严重影响到普通消费者的独立判断和购买决策。广告主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简一的广告宣传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山东省石材协会认为简一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有关条例规定,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大理石从业者的切身利益。简一应立即停止播出现有产品广告,并就广告中的涉及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广告语进行纠正。
事实是,简一陶瓷因为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被投诉,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4月29日,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就以简一仿冒石材产品并虚假宣传的言行在厦门湖里区对简一提出起诉,目前该案仍在加紧审理中。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简一的产品中的确不含有大理石成分,就涉嫌'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误导与欺骗宣传’,也就是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相应的市场调研正是对这种误导性和欺骗性客观存在的一种证明,算是一份非常有利的证据。至于'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的广告语,单从字面上来看有两种解读:一种是把简一作为第二选择,在不用大理石的前提下,再来选择简一;第二种解读则刚好相反,就是告诉你不要去选择大理石,而应该选择简一,这就把自己放在第一选择的位置上了。”
“简一的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际上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有人对广告存在质疑,我就抛出第一种说法,以示无辜;但是其整个广告创意的精髓,却是在于第二种解读的存在,说白了就是变着法子想说'简一比天然大理石更值得选择’,这就涉及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了。”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类似简一这种“靠攻击和诋毁来博取眼球”的广告创意已经很少看到了,正是因为这一做法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时值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我们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有关单位以及部门能够挺身而出共同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占据国家黄金广告资源的制高点的企业,本应成为本土企业的榜样和表率,对广告的巨额投入对品牌造势与保护,不应成为企业冒风险触及法律底线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伞。可惜简一却从曾经风光无限的“黑马”、“标王”,沦为如今深受各方指责的“造假者”、“诋毁者”,让我们不得不警示,企业是逐利的,但是企业从事市场经营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底线。
函件一:
关于停止播放“简一”瓷砖产品侵权广告的函
函件一:
关于举报“简一”瓷砖虚假宣传广告的函
以上两份函件由山东石材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