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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建材〔2016〕6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本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规范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现制定《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算细则》中的
单体预制率是指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木结构等结构类型的装配式建筑±0.000以上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对应构件材料总用量的比率;
单体装配率是指装配式建筑中预制构件、建筑部品的数量(或面积)占同类构件或部品总数量(或面积)的比率。
二、2016年起,除下述范围以外,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1、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公建项目;
2、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
3、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工业厂房、配套办公、研发等项目;
4、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5、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
三、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应按《计算细则》执行。
四、各区(县)政府及相关管委会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土地供应、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应落实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的指标要求。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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